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175號債權人 林群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宗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
10月19日」?㈢表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如:契約書影本等)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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