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乙○○或 蔡孟勳 ?)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支票票號:BF0000000對乙○○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秀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