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國民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認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惟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陳永來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