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私立薪大中文理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洪佳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育呈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96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