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葉暐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位習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