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聲字第1號聲請人 阮鼎祥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事件審理補正需要,需了解聲明金額或價額追加之訴情形,有必要聽證原因事實,陳請聲請或給予聽閱當庭審理情形。
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事件民國103年5月14日、103年6月11日、103年7月7日、103年8月4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利用及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基消小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該案經本院於103年8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遲至109年3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裁判確定之日起6個月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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