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抗告人與 鍾運祥陳瑞香 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抗告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1日,其抗告期間於106年12月12日屆滿(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抗告人遲至106年12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見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顯已逾期,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