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雅惠
黃建勳 黃雅鈴 被告 葉正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