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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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06號聲請人 汪凌珍 代理人 程蘊霞 律師相對人 吳金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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