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及山坡地保育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及3年6月、7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所示編號1、3號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各罪,且依同條例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附表編號
2號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10年,屬於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依法聲請附表所示編號1、2、3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1條第5款,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決議第5點第1項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山坡地保育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有期徒刑3年6月││││權4年││├────────┼────────┼──────────┼───────┤│視為減刑後之宣告│有期徒刑3月又15│不減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年9月││刑│日│,褫奪公權4年)│││││││├────────┼────────┼──────────┼───────┤││81年間起(聲請書│85年1月20日│85年1月20日之││犯罪日期│載為81年6月30日││前24小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5年度偵│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86年度││年度案號│字第614號│2603號(聲請書誤載為│偵字第371號││││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371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5年度易字第1065│85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86年度訴字第90││││號││號││├────┼────────┼──────────┼───────┤││判決日期│││││事實審│年.月.日│86年6月13日│85年12月24日│86年4月17日│││││││├───┼────┼────────┼──────────┼───────┤││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1065││86年度訴字第90││確定│案號│號│85年度上訴字第2906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6年7月28日│85年12月24日│86年5月22日│││年.月.日││││├───┴────┼────────┼──────────┼───────┤││山坡地保育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所犯法條│第34條第1項│項│9條第1項││││││├────────┼────────┼──────────┼───────┤│是否合於96年罪犯│是│否│是││減刑條例││││├────────┼────────┼──────────┼───────┤││基隆地檢86年度執│基隆地檢86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86年度││備註│字第1223號│第627號│執更字第6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