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乙○○即中華麻將競技協會理事長被告甲○○即臺灣麻將發展協會理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