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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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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