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告田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春喜 即久庫企業社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七日內提出完整準備書狀並表明所用之證據,逾期不補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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