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通緝到案,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