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折合銀元叁佰捌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