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七月間某日,擅自持有具殺傷力之轉輪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八顆及改造子彈二十顆,並藏放在臺中市○○區○○路春社東巷二號住處。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轉輪手槍一支、制式子彈八顆及改造子彈二十顆。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罪及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本院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