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0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中旬,在臺中市○○區○○路一段四號前,以自備的鑰匙竊取 關宇翔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得手。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連續侵入位於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頭崙巷兩處不詳地點的民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分別竊取三面金牌及一面金牌得手。嗣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於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十六號前查獲,並扣得前揭重機車一部及神像金牌四面。因認被告涉有連續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內,徒手竊取梁橋村所有配掛於神像上之金牌六面(合計價值約一萬八千元),得手後欲離去時,為梁橋村查覺並報警處理,當場查獲上情,並於被告身上扣得其甫竊得之金牌六面(均已發還)之犯罪事實,因犯有竊盜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一號提起公訴,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經該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五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而本件與前揭提起公訴之案件,均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觀此二案件之犯罪手法相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繫屬於本院,本案繫屬在後,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中檢 惠敬 (映)九十四偵一六三三六字第七五六八八號函將該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六號被告甲○○竊盜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因本案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