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丁○
巷16
戊○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
48號被告河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7法定代理人成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玲
室被告甲○○
之1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