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二月又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七○○○六五六三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