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七五七九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