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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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乙○○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及受刑人送達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