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住臺南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38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於96年12月27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6年12月19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7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4號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6年12月19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7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0月2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4號上訴駁回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