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6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設攤或打零工而收入不固定,亦應以書面據實說明詳細工作內容及平均月收入金額,不得以金額不固定而不據實陳報。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代之。
2、說明96、97年受有自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原因。
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自96年9月起迄今債務人於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6、債務人配偶 顏江海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98年
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及工作內容。
7、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5家金融機構,高達新臺幣105萬3,758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8、釋明債務人在無工作之情形下,將來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並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