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李杭倫~B法官翁金緞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