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第三行應於第二十二個字起應增列「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文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第三行漏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文字,茲裁定增列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