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4號聲請人 魏文墉 訴訟代理人 高宛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