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 陳昱元 被告 莊崑山
鄭翠芬 王淑惠 楊琄琄 李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表明訴訟標的價(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答詢表各
1件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本院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張玉萱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