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呂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DINHXUANTY(中文姓名: 丁春子 )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