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3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戴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
貸款並積欠債務,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23條後段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
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
屬管轄之特別約定者,從其規定。」,此有前開約定書1份
附卷可參,足見兩造就本件信用貸款契約所涉爭訟業已合意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
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