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文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6,600元(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2837號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卷內101年11月19日函之鑑價表),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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