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雄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異 議 人 范春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於民國103年2月7日所為之處分(高市0
00000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3年1月22日21時2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與高坪七路口之水漾檳榔攤後
貨櫃屋內之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與
案外人 黃明意 、 董正義 、 蔡龍 ?打麻將賭博財物,當場為警
查獲上開同桌牌友所有之賭資共400元及案外人即水漾檳榔
攤老闆 呂美玲 所有之賭具136支麻將、骰子3張、牌尺4支
,因認聲明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
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6000元。
二、異議人則以:伊於上揭時地與朋友、同事一起玩衛生麻將,
僅因前面有酒醉之人鬧事,而遭扯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且伊經濟情況不佳云云。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於上揭時地,與案外人黃明意、董正義、蔡龍?打麻
將賭博財物,當場為警查獲上開同桌牌友所有之賭資共400
元及案外人即水漾檳榔攤老闆呂美玲所有之賭具136支麻將
、骰子3張、牌尺4支,因認聲明異議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等情,業據異議
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03
年2月7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臨檢
紀錄表、查獲照片8張,在卷可佐,足以認定。
㈡異議人雖執前詞抗辯,惟異議人既有於上開時地賭博財物之
事實,自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至異議人如
何遭警方查獲,對於本件認事用法,尚無影響。而異議人縱
有經濟情況不佳之情形,但異議人既有上開賭博財物之行為
,可見非無閒瑕餘裕,移送機關量處異議人罰鍰6000元,尚
無不妥。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據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款之規定,
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是其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