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酉○○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複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亥○○天○○甲○被告子○○
寅○○壬○○癸○○辛○○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
乙○○住同上被告申○○住台中縣
巳○○住彰化縣丙○○住彰化縣辰○○住彰化縣庚○○住同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戌○○○住高雄市
現應為被告卯○○住彰化縣
己○住彰化縣戊○○住彰化縣丁○○住同上未○○住同上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午○住同上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七頁附圖甲編號一分得人姓名及第十六頁附圖甲附註欄關於「 陳景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西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