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告 張義益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蘇靜雅 律師被告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德 被告 蔡榮雄 即大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 被告 王雅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