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勞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上訴人 張義益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被上訴人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鎵駿 被上訴人 蔡榮雄 即大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許梅英 被上訴人 王雅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彭新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