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他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他字第27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北縣政府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99年度他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