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5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江雅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鈺婷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林鈺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68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