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丁約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30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659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約伯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20時46分許
,在其住所臺南市○區○○街○○號4樓之7,以其所申請之臉
書帳號「丁約伯」,於個人頁面轉PO網路臉書社團Kuso宅卡
啦文章「是可忍,孰不可忍」貼文(文章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下稱系爭文章),內容含有最新政府政策攻防-校園攜毒
免罰等文字、圖片。系爭文章業經法務部於同年月17日新聞
稿,證實為假新聞、假消息,嗣為警為網路巡邏時循線查獲
,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
有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
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
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定有明文。所謂「公共秩序」、「社會安寧」者,皆屬不確
定法律概念,其定義難以一概而論,惟皆以保障公眾之安全
與自由為主要核心,自應由法院就具體案情,基於憲法保障
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公眾安全之維護,就該言論之整
體內容及目的而為觀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斷。又言論
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故對於社會秩序
維護法前揭條文之構成要件該當性,自應考量言論自由保障
及該條所欲保護之公共安寧維護間之利益衡量,而作限縮解
釋。亦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
的,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
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
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
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四、經查:
㈠被移送人固於警詢中坦承其於前揭時間,透過其臉書帳號公
開分享、轉貼系爭文章,復有相關臉書之截圖列印畫面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14、17至20頁),惟辯稱:伊並非故意要
散佈不實之假新聞,伊分享系爭文章時,並不知道其為假新
聞,如果伊知道系爭文章係假新聞,伊就不會分享等語。揆
諸上開說明,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是否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違序行為,應考量被移送人言論自由保
障及該條文所欲保護之公共安寧維護間之利益衡量,茲說明
如下:
⒈被移送人疏於查證,即貿然分享、轉貼系爭文章之不實內容
,雖易使聽聞者對於系爭文章所指之政黨、政府產生負面觀
感,而有影響其威信之虞,固屬不當。惟立法委員關於法律
條文修正之相關作為,屬公共議題,攸關公眾利益,為可受
公評之事,被移送人以轉貼他人文章之方式,表達其對公共
事務之意見,應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
⒉況且,於各方資訊紛紜之現代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
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布之新聞資
訊。本件依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綜合研判,其應係信賴
系爭文章所述內容,而有主觀上認知之混淆,因而轉貼他人
發表之文章。又系爭文章內容,既經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澄清
,尚難認系爭文章引發之輿論,足以使聽聞者因不實新聞而
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從而,本件自不得徒憑被移送人在其個人臉書分享系爭文章
之事實,即謂其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違序行為。
㈡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資料,尚難證明被移送人在其個人臉
書分享系爭文章之行為,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核與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自應為不
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美滋
┌──────────────────────────────┐
│附表:│
├──────────────────────────────┤
│【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偉哉的政府,到底你們還能做多少好事?│
│藍營立法委員 沈智慧 12月17日在立法院提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6條及第3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法的主要內容,是│
│提高刑責門檻,以嚇阻毒販、藥頭入侵校園。這個提案被封殺。│
│17日上午國民黨團黨基於對校園毒品應「零容忍」,採取對持有第3│
│、4級毒品純質淨重刑責,提出持有重量的修正動議。將原協商後持│
│有重量定「5」公克嚴格限縮為「1」公克以上持有者即課予刑責。但│
│是被民進黨在投票表決後封殺。│
│民進黨和其友軍把處罰標準放寬到「持有50包各0.1公克,才有刑責│
│處罰」。與國民黨提出校園毒品「零容忍」的版本無法達成共識,雙│
│方無法達成協議,「零容忍」版本法案遭到封殺。│
│之前硬是要操作同性戀議題現在還來搞校園可以攜帶毒品?│
│你們接下來還想要搞什麼?你就直接告訴我吧~│
│你們到底要把臺灣變成一個什麼樣的地方?│
│#我非常堅持│
│#校園毒品就是要零容忍│
│去學校就是去讀書│
│學生帶毒品去上課幹嘛?│
│你知道有多少吸毒者是非常後悔,當初接觸毒品的?│
│你知道有多少吸毒以後復發率非常高,想戒,戒不掉的?│
│一輩子人生就毀掉了,家庭也毀掉了~│
│#你政府在幹嘛?│
│#你們民進黨跟友軍真的不要太超過│
│你政府可以告訴我,你民進黨訂定5公克這件事到底要幹嘛?│
│身為父母的我們,是絕不接受毒品可以帶進校園的│
│我管你是製造還是販售還是攜帶,1克都不能有│
│你們政府腦袋是壞掉了嗎?│
│#校園毒品零容忍│
│#校園毒品零容忍│
│#校園毒品零容忍│
│#因為很重要所以說3次│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