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258號
抗 告 人 中華民國臺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法定代理
人 羅佩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為法人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2
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