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上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維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四)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七)其中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八)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