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 曹世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確認保證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