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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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列竊盜罪,經如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設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6日以95年度易字第162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後,檢察官及被告甲○○均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於96年6月6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6年6月6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易字第1625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減刑,揆諸前開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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