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6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南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南因竊盜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8月、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李振南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4年2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