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18號上訴人 簡斌原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吳庭毅 律師被上訴人 陳品蓁 (原名 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盧軍傑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