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 謝峻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94號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 謝瑞忠 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23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於108年12月11日(聲請狀誤載為108年2月12日)裁定為公示催告,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之人,為報明謝瑞忠之債權,有閱覽卷證資料之必要,為利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23號裁定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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