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5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544號再審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代表人 黃東榮 訴訟代理人范鮫律師
楊代華 律師 劉昌坪 律師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高振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再審原告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641號(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江幸垠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