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俊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㈡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2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且受刑人於102年5月10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4月9日,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3月20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
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