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阜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萬8,3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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