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文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貴桃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文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文仁
一、債務人詹文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詹文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詹文義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貴桃、詹文賢、詹文仁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