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 王乙婷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