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桃園縣龍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六人已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玖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